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313号
原告: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青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陈文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