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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7466号 原告: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5号安徽光电文创园第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169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3幢一层10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456389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事营运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