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729号
申请人: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3777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18号5F创业园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67186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2号大学科技园B-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169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青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12号楼11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8201946-8。
法定代表人:陈文彬,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价值263055.1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青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波动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价值263055.1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