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民特18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已经与陈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5年7月18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