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6333号之一
原告:江苏智达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技术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智达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智达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达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94元,减半收取12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