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32民初7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某甲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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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