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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元氏县恒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32民初7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某甲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