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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8民初1921号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西山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