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26577034。
法定代表人:丁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6月02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3018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0执242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小波
审 判 员 朱丽华
审 判 员 魏永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星
书 记 员 梁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