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3173号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06号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6846XN。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凤(公司员工),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双桂路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626577034。
法定代表人:丁进。
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一一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重庆**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