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振兴街36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本院减半收取228元,余款228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