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振兴街36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本院减半收取228元,余款228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