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3041号
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明日世纪花园小区东楼4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越公司)与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碧盈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东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宿州碧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东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151504.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43544.0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9月16日起计算到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0日为2476元;以7960.0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计算到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0日为16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一期1.2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与通济五路交叉口1.3工程规模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公区装修工程;二、承包范围2.1碧桂园中南双玺项目9-13楼、15#楼公共区域、12#楼一层商铺公共卫生间精装修工程。其他详见清单。10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17、工程价款的核实与支付款17.1.2乙方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量的85%。17.1.3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17.1.4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保活),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合同并约定其他条款内容。《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七条保修款:1、在乙方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2021年7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10#、12#、15#楼界面剂施工委托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9元/平方。新增补充协议暂定总价63万元。第三条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依原合同执行。合同并约定其他条款内容。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9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被告审定价款6835430.93元。质量保修金为205062.92元。被告没有按约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质量保修金的70%即143544.04元。2021年7月20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1.2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与通济五路交叉口;1.3工程规模: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二、承包范围2.1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包含7#203和7#204两套样板房室内装修拆除改造的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改造后安装调试、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其他详见清单。10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17、工程价款的核实与支付款17.1.2乙方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量的85%。17.1.3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17.1.4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保活),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合同并约定其他条款内容。《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七条保修款:1、在乙方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202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条,原合同暂定总价379049.38元修改为:合同固定总价379049.38元。第三条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依原合同执行。合同并约定其他条款内容。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2021年8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被告审定价款379049.38元。质量保修金为11371.48元。被告没有按约在2023年8月8日前向原告返还质量保修金的70%即7960.03元。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违约,应承担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责任,为此,
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宿州碧盈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质保金本金143544.04元、7960.03元均无异议,因被告将案涉项目交付后已经营严重困难无支付能力,但被告愿意以案涉项目车位抵偿的形式进行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宿州碧盈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安徽东越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公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与通济五路交叉口;工程规模: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公区装修工程;二、承包范围2.1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项目9#-13楼、15#楼公共区域、12#楼一层商铺公共卫生间精装修工程。公共区域装修(电梯前室墙砖、地砖、顶面吊顶、电梯门套木工板基层、不锈钢电梯门套、消防立管及栓箱包管干挂砖、开关插座灯具安装等),电梯交付前免漆板装饰保护,电梯机房地面及墙面1.5,米范围内无尘地坪漆,包含一层单元门;其他详见清单;三、合同暂定总价为:6014153.01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5517571.57元,税款:496581.44元;四、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2021年4月30日;17.1.2乙方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量的85%;17.1.3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17.1.4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七条保修款: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的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2021年7月10日,宿州碧盈公司(甲方)与安徽东越公司(乙方)签订《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公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10#、12#、15#楼界面剂施工委托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9元/平方。新增补充协议暂定总价63万元。第三条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依原合同执行。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二期公区装修工程于2021年9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最后结算总价6835430.93元,已支付6630368元。
2021年7月20日,宿州碧盈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安徽东越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与通济五路交叉口;工程规模: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二、承包范围2.1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包含7#203和7#204两套样板房室内装修拆除改造的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改造后安装调试、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其他详见清单;合同暂定总价为:379049.38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347751.72元;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7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8月8日;17.1.2、乙方工程完成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量的85%;17.1.3、经甲方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17.1.4、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七条保修款:1、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202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原合同三,合同暂定总价为379049.38元”修改为:“合同固定总价379049.38元”。第三条,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仍依原合同执行。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宿州碧桂园中南双玺样板房拆除改造工程于2021年8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最后结算总价379049.38元,已支付367677.9元。
上述查明事实,有《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补充协议、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审核造价汇总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七条保修款约定,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留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两年时无息返还质保金的70%,满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现涉案两工程均已竣工验收,且两年保修期已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保修金共151504.07元(143544.04元﹢7960.03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151504.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43544.0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7960.03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151504.07元及利息(以143544.0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7960.03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保全费1278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