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02执3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银杏山庄6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589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宿州市北十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166XM。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案外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执3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