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创桥梁防撞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中创桥梁防撞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74号
原告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小区民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创桥梁防撞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3号金地阳光城北1-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创桥梁防撞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原告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