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339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91855562.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3单元21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家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因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