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339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91855562.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3单元21层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因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XX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