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民初95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建筑务工人员,现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建筑承包经营户,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91855562。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路*****角湖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世纪万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有误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9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