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3253号
原告:曹妃甸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某御海天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滨海名居,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妃甸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曹妃甸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曹妃甸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