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一街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A-115。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2007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519475.5元及逾期利息1527.59元、案件受理费4497元。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3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3辆,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且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关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问题,因账户内余额不足,且有其他法院及本院的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对其进一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525500.09元,已执行0元,尚有525500.09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4民初2007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