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7530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新一街高新技术创业园**园A-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8053134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3443759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助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助剂有限公司账号为11×××68、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徐州大屯支行的银行存款152000元,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助剂有限公司账号为11×××68、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徐州大屯支行的银行存款15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在本案一审期间主张权利,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