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7530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对原告新乡市利尔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助剂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702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八行中的“2020年8月20日”及第6页倒数第四行中的“2020年8月20日”应更正为“2019年8月20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