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某与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12552号 原告:马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