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12552号
原告:马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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