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监管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4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53514486H,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5522073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89146B,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92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系重复立案,故对其执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本次执行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