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男,198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肃州区顺兴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