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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延安市水电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献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男,198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肃州区顺兴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