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黄陵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地址延安市枣园裴庄。
法定代表人***,该处经理。
2014年5月至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修建涝池7个,约定工程款为21万元。申请人施工完毕后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整,下欠工程款11万元一直未付。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自愿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在黄陵县水利水土保持站的质量保证金13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