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4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地址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处长。
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