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03民催24号
申请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裴庄。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6384746,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延安市水电工程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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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