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172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安河乡桐居村人,现住延长县风车沟。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文化程度不详,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荣盛花园小区。‘
被告:延安市水电工程处,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
法定代表人:***,男,该工程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水电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