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2761号
原告:科技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云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告科技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511元,由原告科技公司承担(该款原告科技公司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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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