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6423号
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商务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