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6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军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常青路中段河止西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军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军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