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02执281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8民终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及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共计908793.16元,另支付以908793.1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合同外增加单体工程款共计1091206.84元,另支付以109120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430元、鉴定费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9元、执行费25830元。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66525.44元,上述案款2340695.44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费258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