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0487号
原告:安徽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安徽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飞浦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