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9001号
原告:西安新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A去9街2栋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西安新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XX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西安新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XX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西安新巨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