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4925号
原告:西安昭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8号凯丽大厦东座2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昭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昭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昭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昭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2元,由原告西安昭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