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执他118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邢x。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金盛路东恒大养生谷销售中心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x。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xx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内0123执863号,执行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2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因该案涉及恒大,需要集中管辖统一处理。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025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2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