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2509号
原告:保定某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某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保定某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某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95元,由保定某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