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异105号 案外人:***,男,1965年10月12日,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范家营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申请事项: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巴彦淖尔南路恒大绿洲首期综合楼9号的查封程序并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讯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4民初1865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日作出(2022)内0104执210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玉泉区巴彦淖尔南路恒大绿洲首期综合楼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23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1日。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明,案涉房产于2022年2月2日在另案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讯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1日,该查封行为系首次查封。因此,在本案查封行为之前,案涉房产已被查封,本案查封行为系尚未实际产生查封效力的轮侯查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对相关当事人也并未产生实际的利害关系,***作为案外人对尚未实际产生查封效力的轮侯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