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5民初1712号
原告:邹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某、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