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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砀山县书香门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1民初67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书香门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升社区书香门第6栋1B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Q8D9H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2509至2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524113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砀山县书香门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9日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