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5民初82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弥渡县某局。
住所:弥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弥渡县某局、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4元,减半收取计84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