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5民初82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弥渡县某局。 住所:弥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弥渡县某局、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4元,减半收取计84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