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373号
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乔莫南路18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