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03民初1219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31元,减半收取14115.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