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03民初1219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31元,减半收取14115.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