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6民初3052号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某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8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截至自2024年2月27日利息合计432768.80元;后期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0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的标准,自2023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54.72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持有原告五某某公司30%股权的股东,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因个人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其间也有部分还款。截至2020年9月16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608400元。后原被告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6084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止;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如逾期还款的,则乙方按月利率1.2%支付借款期限内及后续期间利息;第四条约定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约定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天数给予甲方不低于借款本息之和日10%的经济赔偿;第六条约定有争议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此后因被告未清偿任何一笔款项,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与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签署《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法律事务支出律师费20000元。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还支出了财产保全担保费954.72元。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上述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提交了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审核确认,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系持有五某某公司30%股权的股东,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因承接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五某某公司借款。其中,***于2019年2月3日借款500000元,于2019年8月12日借款16000元,于2019年8月16日借款20000元,2019年10月29日借款72000元,上述借款合计608000元五某某公司系通过公司账户分别向***转账支付,***均出具借支单。另外,2020年6月2日,五某某公司为***垫付黄某池材料款34400元;2020年9月16日为***垫付孙某运看场地费用2000元。上述垫付费用***均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9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五某某公司还款36000元。以上经计算,***尚欠五某某公司借款608400元。
此后,五某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608400元。2、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3、本协议项下借款利息为月利率0.9%;若逾期还款的,则乙方需向甲方按月利率1.2%补付借款期限内及后续期间借款利息。4、乙方逾期还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5、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天数给予甲方不低于本协议约定借款本息之和10%的经济赔偿,同时乙方必须将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一次性偿还给甲方。另外,该协议还约定了有效的通知和送达地址,该地址亦适用于法院诉讼、执行文书的送达。协议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五某某公司因催收未果,据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为实现案涉债权,2024年2月,五某某公司与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签署《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向其支付律师费20000元。2024年2月29日,五某某公司在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此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954.72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向五某某公司借款的事实,有五某某公司的转账凭证、***出具的借支单、***签字确认的垫付款领款单予以证实,其后双方又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书》确认借款金额,并约定利息、违约金,故该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向五某某公司履行清偿借款608400元的义务。
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借贷双方《借款协议书》中约定,***逾期还款,需按月利率1.2%(年利率14.4%)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本案中,五某某公司与***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成立时间不明确,根据五某某公司最后一次借款出借时间,本院推定借贷合同成立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双方《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利率14.4%,未超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3.58%×4﹦15.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2024年2月27日,***应支付借款利息合计429768元(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后期利息应以借款本金60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的标准,自202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本案违约金请求。双方《借款协议书》约定,若***未按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应按逾期天数向五某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之和10%的经济赔偿。本案中,对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一并计算,应以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在按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利息后,五某某公司自愿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1%的标准,以借款本金608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原告五某某公司主张其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54.72元,均应由***承担,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84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2月27日利息为429768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自202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借款本金60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54.72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件:利息计算表
序号
日期
出借
金额
还款
金额
年利率
时间间隔
上期欠息
当期利息
偿还利息
偿还本金
剩余本金
1
2019年2月3日
500000
0
14.40%
0
0
0
0
0
500000
2
2019年8月12日
16000
0
14.40%
190
0
37479
0
0
516000
3
2019年8月16日
20000
0
14.40%
4
37479
814
0
0
536000
4
2019年9月10日
0
36000
14.40%
25
38294
5287
0
36000
500000
5
2019年10月29日
72000
0
14.40%
49
43581
9666
0
0
572000
6
2020年6月2日
34400
0
14.40%
217
53247
48969
0
0
606400
7
2020年9月16日
2000
0
14.40%
106
102216
25359
0
0
608400
8
2024年2月27日
0
0
14.40%
1259
127575
302193
0
0
608400
9
2024年2月27日
0
0
14.40%
0
429768
0
0
0
60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