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2997号 申请人: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30256.63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并于2025年2月18日交纳保全费,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书原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30256.63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