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司某与某某、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4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司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武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司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某某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武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司某未按一审法院指令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司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