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2729号之一原告:********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山推楚天混凝土机械生产基地一期办公楼栋1-3层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445C5W。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汉北·水晶城6栋2**1-2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0712973XL。法定代表人:***。原告********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与被告**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