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48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安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安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陆安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倩
书记员 汪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