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6245号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福星照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3日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武汉赛敏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毅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