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34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合力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合力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力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合力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合力得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程程
书记员 易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