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2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16#楼2#—3#间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14-1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92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阜新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87315.48元及利息(以2487315.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俩、保险婚姻情况。经网络反馈,反馈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网络反馈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本院冻结(中国银行、阜新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湖畔花园小区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经网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信息。本院依程序调查被执行人履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业主委员会一起向阜新县住建局申请公共维修基金。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经本院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本院查控,经线下反馈被执行人阜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惩戒。
根据本院的相应情况,同申请人沟通,将案件情况及财产信息查封、冻结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依程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阜新市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